一、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
(一)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表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的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二)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法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三)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須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fā)的訴訟糾紛,必須經人民法院根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二、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后果
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后果有下列情形:
1、喪失繼承權的,不能依據法定繼承而繼承財產。
2、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亦不得代位繼承。
3、喪失繼承權的,遺囑指定其位繼承人的遺囑無效,僅指定其為繼承人之一的則該部分無效,將其他人指定為繼承人的部分仍然有效。
以上是關于“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以及“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后果”等問題的回答,如果您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所,也可請律師幫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