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與保險受益權的共同點
1、都是一種期得權利。所謂的“期得權”是與“既得權”相對應的,指在一定條件下才可獲得的利益。受益權是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構成時,如被保險人死亡等才可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而繼承權同樣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能享有財產繼承的權利。因為是期得權利,所以受益權與繼承權在期得的條件未實現(xiàn)時,未實現(xiàn)其權益前,不得將此項權利進行轉讓,除放棄該權利外,他對所擁有的受益權沒有任何處分的權利。
2、都具有排它性。除同一順序的權利人外,其他人均無權分享或剝奪權利人享受權利。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除非喪失受益權,否則其他順序的權利人或任何的個人、法人均不能干涉其領取保險金的權利。同樣,在有指定繼承人的遺囑中,其他繼承人均不能剝奪指定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極;如果沒有指定繼承人的,則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均不能剝奪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
3、權利的喪失。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當受益人或繼承人對授權的主體有故意謀害行為時,都會喪失其應享有的權利。
二、怎樣區(qū)分繼承權與保險受益權
區(qū)分繼承權與保險受益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適用的法律不同。保險金的受益權屬合同法的范疇,受《保險法》的約束;繼承權屬民法的范圍,受《繼承法》的約束。
2、享受權利的主體及主體產生的方法不同。受益權的主體是受益人,繼承權的主體是被繼承人。
3、義務不同。受益人除了在合同約定的事件發(fā)生時有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外,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繼承人的義務有:遺囑繼承附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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