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代理人還應提交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委托人在國外或在港澳臺地區(qū)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構或我國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經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應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的醫(yī)院出具。
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銀行儲蓄單、記名股票等。
4、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保管單位)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證明的范圍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的遺囑。
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或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繼承人死亡的判決等。
(1)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和遺產狀況。
(2)被繼承人的婚姻、家庭狀況。如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即有過幾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養(yǎng)子女情況;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對遺產的態(tài)度。
(4)遺產財產的來源,是否共有,是否設有典當、抵押,對遺產的產權有無爭議等。
(5)被繼承人是否有未納稅款和應償債務。
(6)遺囑繼承人外的法定繼承人是否知道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經審查真實、合法,而且齊全完備,符合《繼承法》的規(guī)定,將給當事人繼承權公證書。
二、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效力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不接受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依《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一)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二)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三)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fā)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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