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一)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
(二)立遺囑人死亡;
(三)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
(四)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繼承?!币?guī)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yǎng)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yǎng)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chǎn),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二、哪些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四)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
(五)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六)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jīng)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chǎn)的權利。
(七)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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