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兒能夠繼承遺產(chǎn)么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chǎn)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于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故胎兒并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diào)在分割遺產(chǎn)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如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需要指出的是,該份額原則上應按法定繼承的遺產(chǎn)分配原則確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則應按胎兒的數(shù)量保留繼承份額。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二、繼承權如何行使
1、行使繼承權,必須依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依法行使。法定繼承人按《繼承法》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在行使繼承權時,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繼承人開始繼承時,應當按照繼承法辦理,死亡人有遺囑的,按遺囑執(zhí)行,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執(zhí)行。
4、繼承人是不滿六周歲以下的兒童或者精神病人,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繼承權、受贈權的行使由法定代理人行使。
5、繼承人是已滿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認定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6、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贈權的行為無效,法定代理人有明顯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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