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有何限制要求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不接受繼承人遺產(chǎn)的意思表示。依《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權人有權放棄繼承權。但對繼承權的放棄有如下的要求:
1、對放棄繼承權人的行為能力的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替他們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2、作出放棄繼承權表示的時間要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作出。遺產(chǎn)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3、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guī)定:遺產(chǎn)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chǎn)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效力
(一)放棄繼承權,不產(chǎn)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chǎn)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chǎn)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chǎn)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二)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三)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需經(jīng)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jīng)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fā)的訴訟糾紛,必經(jīng)人民法院依據(jù)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遺產(chǎn)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chǎn)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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