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財產可以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guī)定了遺產的范圍。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與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故可以將其概括為三個方面:
1、公民個人所有財產。公民死亡時,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轉給他人,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既包括公民的生活資料,也包括某些生產資料。
2、公民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不會因權利人的死亡而消滅,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如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而收取一定使用費的權利,依規(guī)定繳納年費的義務等,這些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都可以作為遺產轉給他人。
3、其他合法財產。遺產不僅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財產義務。公民生前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應作為遺產轉移給他人,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財產權,當本人死亡后,其繼承人不能繼承,不能繼續(xù)享有,如革命殘廢軍人的撫恤費,職工因工傷殘撫恤費,復員、轉業(yè)軍人的資助、復員費等,這些由受撫慰者本人享有,這些都不能作為遺產。
二、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币簿褪钦f,公民作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屬于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可以繼承。在現實生活中,農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當年見到收益,有的需要幾年、十幾年或者更長的時間才能有收益,這樣的長期承包合同就可能發(fā)生合同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問題。公民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必然要轉歸他的繼承人所有。對于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周期長,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時,承包的公民已經死亡。但該公民為此付出勞動,投入了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把承包人為此投入的資金、勞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價補償。其補償金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目前農村的承包合同絕大部分是家庭聯產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關系不變,家庭的其他成員仍然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為50年,就應當履行50年。這種繼續(xù)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繼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辦理。有人把這種較長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說成是承包權的繼承,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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