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必須公證嗎
遺囑有各種合法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就可以有效,不是必須公證。
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內(nèi)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chǎn)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未經(jīng)公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不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遺囑形式都是有效的,但公正是效力最高也是最可靠的方式,能夠避免對于遺囑真實性所產(chǎn)生的糾紛,推薦采取公正遺囑的方式。
二、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
(一)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份額,遺產(chǎn)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chǎn),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zhuǎn)移、部分轉(zhuǎn)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jīng)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chǎn)的權利。
5、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jīng)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chǎn)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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