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訂立公證遺囑
(一)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nèi)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shù)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chǎn)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二)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chǎn)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nèi)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guī)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fā)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三)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nèi)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jīng)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后,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并注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四)批準出證
公證人員經(jīng)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后,公證處按司法部規(guī)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fā)給立遺囑人。
(五)公證書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六)領取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fā)送。如果由公證處發(fā)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shù)和公證書的編號。
二、公證遺囑時需要審查哪些問題
(一)審查遺囑人的身份是否真
當事人申辦遺囑公證時,首先會審查申請人是否遺囑人本人,因為根據(jù)《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guī)則》規(guī)定,遺囑是遺囑人本人應當從事的法律行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從遺囑本身的性質來說,遺囑是遺囑人去世后才生效的法律文書,在生效前是保密的,如果由他人代為申辦公證豈不是在生效前就已經(jīng)泄密了嗎?因此從這一角度來說也不宜由他人代為申請。另外,如果申請人是冒名頂替的,那后果就更不堪設想了。它不但會侵害相關人的利益,也會損毀公證機關的聲譽。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一個人從事民事行為的基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從事有關法律行為的,遺囑就是其中之一。未成年人、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設立遺囑的。此外,年老體弱的人、危重病人、聾啞盲人立遺囑,公證員與其談話時應當錄音或錄像。必要時要經(jīng)醫(yī)生診斷,出具神智清醒、思維正常的診斷證明。
(三)審查所立遺囑是否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對其去世后的財產(chǎn)及其它有關事項做出安排的一種法律行為,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受他人意志的左右,因此要單獨詢問當事人,弄清是否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愿,有沒有受到他人的脅迫或干擾。如果有上述情況要勸說當事人排除他人的干擾或脅迫,依照自己的意愿設立遺囑或放棄不符合本人意愿的遺囑。如勸說無效,就應拒絕公證。
(四)審查遺囑的合法性
對當事人提供的遺囑,公證員應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仔細審查,看是否與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相抵觸,是否有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未成年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的繼承權。如有上述內(nèi)容就要向當事人指出,并勸說其修改,如當事人執(zhí)意不改,就要拒絕公證。
(五)審查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chǎn)是否屬于個人所有
對遺囑人在遺囑中所要處分的財產(chǎn)要嚴格審查,看是否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有產(chǎn)權證明的,要求當事人出示產(chǎn)權證明,并復印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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