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剝奪法定繼承
原告李大平與被告李小平系同胞兄弟,其父母李金才、王彩英夫婦于1998年購買本單位房改房1套。不久李金才病故,該套房子由王彩英居住。2004年9月25日王彩英病危, 公證人員按申請書及被告李小平提交的房屋產權證(產權人為李金才),當著王彩英、被告李小平夫婦為王彩英進行了遺囑公證。公證書內容為:我在豐城市劍邑大道房改房及一些日常用品和家俱,現我指定在我去世后由我孫子李繼平繼承房子,由我兒子李小平繼承日常用品。同月27日王彩英病故,由原、被告等兄弟共同料理了喪事。從此,李金才、王彩英夫婦所遺留的房屋和日常用品、家俱等,均由被告李小平安排其子李繼平居住使用。原告李大平多次向被告李小平提出依法繼承父母遺產未果。故2005年2月21日,原告李大平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父母遺產。庭審,被告李小平認為該房屋屬母親個人遺產,已指定其兒李繼平為繼承人,現有母親立下的遺囑公證書為據,不同意原告李大平要求依法繼承的意見。經庭審調解,李大平、李小平各持己見,達不成協(xié)議。
二、辦理公證理當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李大平、李小平所爭議的房屋,視為李金才、王彩英夫妻共同財產,而不屬于王彩英個人財產。王彩英遺囑公證內容違背了我國《繼承法》有關遺囑指定繼承的規(guī)定,侵占了他人財產,剝奪了法定繼承人享有的權利。因此,王彩英遺囑公證書是無效的。李大平、李小平對父母盡了生養(yǎng)死葬義務,又均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對父母遺產依法平等享有繼承權。第三人李繼平不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不能繼承祖母,祖父遺產。法院遂依法判決:
一、宣布2004年9月25 日辦理的王彩英遺囑公證書無效。二、李金才、王彩英夫婦購買的房改房由原告李大平、被告李小平共同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北景咐畲笃?、李小平所爭議的房屋是李金才、王彩英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王彩英個人財產,王彩英無權立遺囑處置該房屋。且原告李大平對父母盡了生養(yǎng)死葬義務,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對父母遺產和被告李小平依法享有均等的繼承權,而第三人李繼平不是法定繼承人,不能享有繼承權,故公證機關辦理的王彩英遺囑公證,處分了李金才的財產,剝奪了李大平的法定繼承權,嚴重違反了我國法律有關遺囑指定繼承的規(guī)定,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這份由被告李大平,乘其母王彩英急救期間,公證的遺囑無效。被告以其兒李繼平是遺囑公證書指定房子繼承人為由,不同意原告繼承,是極其錯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完全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