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去世留宅基地
1983年11月,四位兄姐和父母共同申請、共同出資建設了兩上兩下的樓房四間。與此同時,小兒子也在父母和兄姐的宅基地旁建設了三上三下的樓房六間。 1992年6月,房屋進行所有權登記時,父母和兄姐的宅基地房僅登記在父親一人名下(該房屋是否因登記而成為父親一個人的財產?),該房屋也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
2008年父母去世后,小兒子獨自占用了該房屋。兄姐認為該房屋不屬于小兒子的財產,因此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法院起訴要求對該房屋進行確權。后在律師和法官的建議下,將該訴訟請求修改為:“要求確認登記在父親名下的房屋為父母和兄姐共有財產,兄姐占其中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為父母的遺產?!?/span>
二、宅基地如何繼承
法庭認為父母和兄姐共同申請建造了改宅基地房屋,并且經政府頒發(fā)的權證予以確認。雖然該宅基地房屋登記在父親一人的名下,但實際應為共同申請的六人共同共有財產。因父母已經去世,其二人所占的份額應當作為兩人的遺產進行繼承。故判決:“登記在父親名下的財產為父母和兄姐的共同財產,兄姐占其中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為父母的遺產?!?/p>
宅基地房屋確權及繼承的律師代理思路
農村宅基地房屋因建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宅基地房屋所有權歸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則應當依據建房申請文件。上海高院出具相關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系爭房屋雖經土改登記,但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前后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建房用地審批文件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币虼?,相比于房屋所有權證和宅基地使用權證僅僅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權利表象而言,建房用地審批文件更具有確定權利來源的效力優(yōu)勢。律師建議這類案件起訴到法院的同時立即申請調查令,調取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