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能逃避債務嗎
首先要明確的是,放棄遺產(chǎn)繼承不能逃避債務。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合伙人放棄繼承房屋的行為無效。
生前享有財產(chǎn)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chǎn)為遺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所謂遺產(chǎn)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欠的稅款、債務。從實踐中發(fā)生的情況來看,遺產(chǎn)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稅法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稅費;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shù)美袚颠€不當?shù)美膫鶆眨?/p>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
二、放棄繼承要注意什么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放棄繼承要注意以下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chǎn)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
2、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chǎn)分割后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
3、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
放棄繼承權這一意思表示,如果在生效后允許隨意撤銷,在理論上、實踐上都行不通。按照民法原理,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一經(jīng)做出就發(fā)生效力,對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許任意變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放棄繼承權并非絕對的不能撤銷。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繼承人要求撤銷其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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