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口頭遺囑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之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法律所稱的“緊急情況”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形: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于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zhàn)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zhàn)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如何訂立口頭遺囑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陬^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于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
在現實中,訂立口頭遺囑要謹慎,必須達到“緊急”的狀態(tài)才能采用口頭遺囑,而且必須要具備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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