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共同繼承房屋產權
張三、張四、張五為三兄弟。1988年張四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張華;1991年張四與妻子協(xié)議離婚,張華由妻子直接撫養(yǎng)。1995年張四參加單位房改,購買公房一套,并于1998年取得房產證書。2004年張四因病去世,此時張四的母親早已去世。張四去世后,其兄弟張三、張五一直占有并出租張四遺留的房產。2007年初張四的父親張老漢去世。2007年底張華訴諸法院,要求依法繼承父親遺留的房產。
庭審時經鑒定訴爭房屋價格為30萬元,鑒定價格遠遠低于該房市場價。法院并未對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予以明確,而以張華為學生,無收入來源和支付能力為由,判決房屋歸張三和張五所有,由張三和張五給付張華15萬元補償款。張華不服,提起上訴,經中級法院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房屋歸張華所有,由張華給付張三和張五共計14萬元補償。
二、 房屋產權如何計算
依照繼承法規(guī)定,張華與張三、張五應繼承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張四死亡后,張華和張老漢各繼承張四房產的1/2產權份額;
(2)張老漢死后,張老漢應繼承張四房產1/2的份額轉由張老漢的三個兒子張三、張四、張五繼承,三個人各繼承張四房產1/6(1/2÷3)的產權份額;由于張四已死,張四應繼承張老漢遺產的份額則由其女張華代位繼承;
(3)張華對房產繼承的份額為1/2+1/6=2/3
房屋所有權歸屬
張華與其叔叔張三、張五因法定繼承對房屋形成按份共有關系,張華對房屋享有2/3的產權分額。
但由于房屋鑒定價格過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會占便宜,因為對其他繼承人的補償就會少,這樣勢必會造成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爭執(zhí)。
依照《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張華經析產繼承后對房屋享有的產權份額為2/3,如果其主張所有權,應予以支持。而且從房屋來源及與被繼承人關系來說,也應優(yōu)先支持張華的所有權主張。
1、房屋所有權歸屬影響著繼承人的重大利益。房屋作價過高,則取得所有權的繼承人給其他繼承人的折價款就高;反之則低。如就訴爭房屋價值申請司法鑒定,則鑒定價值往往大大低于市場價格。
2、爭議雙方最好能就標的物價格進行合議,達成一個合議價格由法院確認;或者由主張所有權的人相互競價,由出價高的人取得所有權。通過雙方合議或者競價,相對來說比較公平,也可以避免鑒定費,節(jié)約司法成本。當然,合議或者競價確定標的物價格需由一方向法院提出,而且得到對方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