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斷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且缺一不可,即: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法律規(guī)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不是任何場合所立口頭遺囑都有效。“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
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于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二、怎么證明代書遺囑的效力
代書遺囑是指有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根據(jù)《繼承法》第17條第3款的規(guī)定,證明代書遺囑的形式有效性,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
1、與見證人有關的證據(jù):見證人必須適格,在代書遺囑訂立過程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適格見證人。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和受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主要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等。所以,如果有證據(jù)證明見證人不適格的話,則可以否定代書遺囑的有效性。
2、代書遺囑是否被更改或者替代的證據(jù):多份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如果能夠提交書寫時間在后的其他相應遺囑的話,則該遺囑的有效性就可以被推翻或者部分否定。
3、與簽名真實性有關的證據(jù):遺囑人雖然不書寫遺囑,但是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同時,代書人、其他見證人也必須簽名,只有全部簽了名之后,該代書遺囑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存在能夠證明該代書遺囑上的簽名有偽造或者變造情形存在的話,同樣可以推翻該代書遺囑的真實性。當然,這種鑒定的任務需要由有相應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筆跡鑒定。
4、申請代書人出庭作證:代書遺囑是指有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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