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繼承權保護
(一) 在法定繼承中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繼承份額予以特殊照顧,因為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生活來源,不具有成年人一樣的勞動能力,為了維持其生活和保障其健康成長,一般在分配遺產的份額時,都要予以適當照顧。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時,如果繼承人情況基本相同,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對未成年繼承人,應當照顧”。適當照顧的標準,應以未成年人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群眾的一般生活水平來決定。
(二)在遺囑繼承中,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方式處分財產的,應對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對于以遺囑剝奪未成年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的,應當宣告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保證未成年繼承人相應的遺產繼承份額。
(三) 以強制力確保成年人的合法繼承權。對于侵犯未成年人繼承權的行為,涉及未成年人繼承權的糾紛案件,受訴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依法作出判決,在其他當事人不履行判決內容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依申請依法強制執(zhí)行,確保未成年人合法繼承權的享有和實現。
(四)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仍然依法享有對父、母雙方的遺產繼承權,且該繼承權的實現受到法律的保障。
關于未成年人繼承權的保護,我們需要知道的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齡小,很多事情都不了解。多數人利用這一點,霸占遺產,不給或者少給未成年人遺產,這樣就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喪失,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
二、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立遺囑
只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遺囑。因此,年滿16周歲、并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遺囑。其他的未成年人還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可以立遺囑,即使立下遺囑,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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