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能繼承遺產
王老太早年喪偶,沒有子女,2000年退休后便獨自一人生活。雖然每個月近一千多元的退休工資使得王老太衣食無憂,但步入暮年的王老太實感孤寂。直至2004年,經人介紹王老太與李老漢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兩位老人逐漸在對方身上找到了些許溫馨。就在兩老準備辦理結婚登記時,卻遭到了李老漢兒子李某的反對。李某擔心王老太將來會分割自己父親的財產,因此堅決反對。在親友的勸說下王老太和李老漢父子終于達成一直意見,婚后李老漢的婚前財產仍歸其所有,并且在李老漢去世后由其子李某繼承父親的全部財產,王老太不享有繼承權。于是在達成如此協議后,兩位老人如愿開始了新的晚年生活。因王老太原住房即將拆遷,因此兩位老人便在李老漢購買的單位集資房中生活。直至2006年10月,李老漢被查處患有末期肝癌住進醫(yī)院。為了給李老漢治療,王老太將自己當初拆遷安置的補償金全部拿出來讓李老漢的看病。可最終病魔還是無情的奪去了老人的生命,王老太重新變得孤寂。2007年7月,就在李老漢去世二個月后,李某要求依照遺囑繼承房產,并欲將房屋出售,讓王老太立即騰遷房屋。王老太氣憤不已,堅決不同意搬出。
二、應否享有居住權
所謂居住權,簡言之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權利。居住權起源于羅馬法,屬于物權的范疇,是人役權的一種形式。最早產生于古羅馬婚姻家庭關系中,而且與財產繼承制度緊密相關,主要是基于繼承中一部分家庭成員沒有繼承權而又沒有生活來源需要得到救助的情況而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在家長亡故之前,可以通過遺囑使某些沒有繼承權的家庭成員,特別是繼承權被剝奪的寡婦或者未婚女兒取得基本的生活場所,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yǎng)。隨著,居住權理論的發(fā)展,居住權又被分為意定居住權和法定居住權。前者是基于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而設定的居住權,后者則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享有的居住權。而法定居住權具有如下幾個特點:1、居住權的主體是自然人。主要是因為居住權是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是源于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的需要,往往涉及到配偶、家庭成員特有或者應有利益,這決定了居住權只能是自然人。2、居住權是他物權。因為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享有權利,而該權利只能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的,所以其屬于他物權。3、居住權是人役權。居住權是為特定人的利益設定的,其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居住權人的人身和其擁有的法律地位相關的一種權利。4、居住權的客休是他人的房屋??梢詾榻ㄖ锏囊徊炕蛘呷?,同時可以包括其他附著物。其居住使用的權利可以是獨占性的,也可以是公共的。5、居住權具有時間性。居住權是為了特定自然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即該自然人的生存期限是居住權的最長期限。當然,在設定居住權時,也可以設定一個具體的限期。6、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和不可處分性。受其性質限制,居住權是不可轉讓的,具有不可處分性。
自從羅馬法確立人役權以來,以及后來演變?yōu)榈木幼?,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特定關系的居住房屋的問題,為了使社會保持穩(wěn)定,特別是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使其最基本的居住問題得以解決,這種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保障功能,不是物權法本身所能解決。因此,在我國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2002年的物權法征求意見稿首次確認了居住權制度,2005年的物權法草案第四次審議稿進一步規(guī)定了該制度。但最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物權法草案時刪掉了居住權相關規(guī)定。所以,至今我國對居住權并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通常是在審判實踐中由法官通過司法裁判來確定當事人的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