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能同時繼承遺產(chǎn)嗎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種繼承順序的確定,是以繼承人同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的遠近以及彼此在經(jīng)濟上、生活上相互依賴的程度為基礎的。它充分體現(xiàn)男女平等、權利和義務一致以及養(yǎng)老育幼的原則。在繼承開始后,只是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之間才有先后繼承的問題。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否則,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chǎn)。
但是不能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順序,如果這樣做,就違背了法律規(guī)定。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chǎn)時,應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應同時繼承。同時,在家庭關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關系最為密切,他們在法律上都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特別是被繼承人的年幼的子女、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更需要被繼承人經(jīng)濟上的幫助。因此,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二、生活困難繼承人能多分遺產(chǎn)嗎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而且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多分。按法定繼承原則在適用這一款時,一定要注意到受照顧的繼承人必頹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該繼承人的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特殊困難不是指在繼承人中一般地比較哪一個人的生活困難-_些,而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所以給予一定的救濟。
2、該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是缺乏勞動能力導致繼承人的生活特別困難,如果繼承人是有勞動能力的,就不能適用這一條款。所以這種繼承人一般都是老弱病殘的情況。
多分遺產(chǎn)應該如何操作,這不能過分機械,要根據(jù)遺產(chǎn)總額和需要照顧的繼承人的具體情況而定。按法定繼承一般以使該繼承人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為原則標準。如果遺產(chǎn)不多,就應加大其繼承遺產(chǎn)的比例,使其生活的基本要求能得到滿足。如果遺產(chǎn)數(shù)額較大,按繼承人數(shù)均分能得到的份額就足以滿足該繼承人生活的基本要求,那么就沒有必要超出其他繼承人太多,只要稍加照顧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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