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書遺囑引糾紛
田紅與前夫離婚后,自行撫養(yǎng)3個孩子,兒子田一,長女田清,次女田楠。2008年6月5日,田紅帶著3個孩子與趙忠槐再婚。趙忠槐也系再婚,孩子趙龍一直和他奶奶生活。再婚前,趙忠槐買了一套房,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趙忠槐。此房系趙忠槐和田紅共同出資購買。2008年6月21日,趙忠槐和田紅簽訂一份協議書,協議內容是,“一、該房系雙方共同所有,按出資比例確定份額;二、該房趙忠槐出資24萬元,田紅出資36萬元;三、雙方均去世后該房由田一繼承。”2008年9月17日,田紅因車禍喪生。2008年10月15日,我代理田清和田楠向北京市某區(qū)法院起訴,要求繼承該房40%的份額。
二、自書遺囑的形式如何認定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對此案的分析如下:
(一)、協議書第一條和第二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合法有效的。該房雖在趙忠槐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出資比例趙忠槐占40%的份額,田紅占60%的份額。
(二)、協議書第三條無效。理由如下:
1、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該條卻規(guī)定雙方均去世后才繼承違反法律規(guī)定;
2、該條款剝奪了未成年人田清和田楠的繼承份額;
3、該條屬于遺囑,形式上屬于自書遺囑。但缺乏自書遺囑的關鍵形式,該條款是打印的,并非立遺囑人親筆書寫,所以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