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放棄繼承么
(一)繼承權可以被放棄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因此,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放棄。
(二)放棄繼承的時間與效力
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就是遺產(chǎn)的法定繼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么,他必須要在遺產(chǎn)被分配之前,公開聲明放棄繼承遺產(chǎn),否則會被視為已經(jīng)接受了遺產(chǎn)。
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并非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遺產(chǎn)是死者生前決定贈與他的,那么,只要他不作出對遺產(chǎn)的任何聲明或表示,兩個月后就會被視為自動放棄了這筆遺贈。反過來說,如果他想要得到這筆遺贈,則必須要在兩個月之內(nèi)聲明愿意接受該遺產(chǎn)。之所以會有這樣不同的規(guī)定,是為了優(yōu)先照顧法定繼承人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因為放棄繼承權而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那么,繼承人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二、放棄繼承要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放棄繼承應注意下列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chǎn)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
2、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chǎn)分割后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
3、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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