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公證的程序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享有遺產繼承權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確認、證明的活動。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應到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涉及不動產的,應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
(一)當事人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同時向公證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聾啞人時,應由其監(jiān)護人代辦,監(jiān)護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和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應提交遺囑原件。
5、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特別是應提供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無生活來源的人等有關情況的證明。
6、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本人與繼承人的關系。
7、公證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證處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請后,要依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結合公證的原則和程序,全面審查有關公證事項,主要應查明以下問題:
1、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地點、死因等。
2、遺產的種類范圍、數(shù)量等。
3、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
二、放棄繼承權可不贍養(yǎng)父母嗎?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第三款規(guī)定: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利。女兒贍養(yǎng)父母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的,不僅應受到道德譴責,還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依據我國《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被繼承人死后,繼承人可以按照法定或遺囑繼承的方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繼承權作為一種權利可以放棄,但贍養(yǎng)父母是法定的義務,不能夠因放棄將來的繼承權而予以免除。
因此,即使子女放棄將來的繼承權,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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