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一)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無因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其由于進行管理或服務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樣在無因管理人和由于無因管理而受益的受益人之間便發(fā)生了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無因管理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由此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無因管理受益人償還管理或服務所花費的費用。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他人受損失而獲得利益。依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guī)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受損失人死亡,其繼承人也可以繼承因該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不當得利。
(二)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因侵犯人身權而產生的債權可否繼承,法無明文規(guī)定,近來法律界多主張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未表示要求賠償,也未表示不要求賠償而死亡,視為要求賠償,因而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賠償請求權。如受害人生前已明確表示要求賠償,則其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請求權請求侵害人賠償。例如,甲損壞了乙所有的機器,乙死亡后其繼承人丙有權繼續(xù)行使該侵權產生的債權,向甲索要賠償金。
二、法定繼承要注意哪些問題
法定繼承分配財產應注意下列問題:
1、各繼承人在生活條件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大抵相同時,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對那些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而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對那些雖然扶養(yǎng)能力小,扶養(yǎng)條件差,而盡最大努力扶養(yǎng)被繼承人的,或者沒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但不應少分給他們遺產,而且還應該適當地多分給他們。
4、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對遺產的分配達成協(xié)議時,可按協(xié)議處理。
5、對于那些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不要求繼承人扶養(yǎng)而沒有盡扶養(yǎng)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也不應該因為這個而影響其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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