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房屋需要登記嗎
房地產屬于不動產,其所有權的取得不同于動產。我國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p>
因此,只有將房屋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變更為繼承人后,繼承人才真正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又特別提示:“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fā)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登記?!薄?/p>
綜上所述,房地產發(fā)生繼承時,必須辦理轉移登記。
二、怎么辦理房屋繼承轉移產權登記
(一)申請登記
房屋繼承時,進行房產的分割和產權轉移應根據房屋分割的情況在分割后三十日內向房屋主管行政機關提出登記申請,并同時向登記機關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房屋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遺囑、遺囑證明,有棄權者還需交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證明。手續(xù)完備者,登記機關即進行受理。
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房地產繼承權公證的辦理。所謂房地產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證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合法房地產享有繼承權的法律行為。當事人申辦房地產繼承權公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辦:
(1)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申請繼承的房地產的產權證明,即房產證;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該證明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醫(yī)院或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和有無依靠被繼承人撫(扶)養(yǎng)的人的證明。該證明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相關部門出具;
(5)繼承人如果委托親友或機構代理公證時,還應向公證處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一般應經公證處公證。來自國外的委托書還須經所在國公證處公證和我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
(二)權屬審核
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審核主要是核對產權檔案,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和證件。
(三)公告
對申請人提交的遺產分割方案及相關的資料及證件進行公告,征詢異議,核實證據,以防差錯。如無異議,則進行核準登記。
(四)核準登記,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作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若經登記機關審核,繼承房屋的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xù)完備,公告又無異議,登記機關則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于受理登記后的兩個月內核準登記,并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同時收回原房屋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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