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放棄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權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處理前,享有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作出明確表示。這種明確表示應采取何種方式,繼承法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p>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放棄繼承有兩種方式: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國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春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于穩(wěn)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后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到公證機關輸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二、放棄繼承后能撤銷嗎
放棄繼承權這一意思表示,如果在生效后允許隨意撤銷,在理論上、實踐上都行不通。按照民法原理,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一經(jīng)做出就發(fā)生效力,對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許任意變更。但是,放棄繼承權并非絕對的不能撤銷。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繼承人要求撤銷其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予準許。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能撤銷條件有二:
1.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導致該法律行為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認。
2.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在一定的時限內行使。對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撤銷,不以遺產未分割為條件。但無效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應在訴訟時效期間撤銷,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應在除斥期間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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