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侄子外甥有繼承權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guī)定: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第12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2)繼承人與被子繼承人的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3)、近親屬間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繼承人生與被繼承人生前之間的扶持關系的情況。侄子,外甥沒有法定繼承權。
二、房屋拆遷補償款可以繼承嗎
(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款繼承問題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上述補償款依法全部屬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一般認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全部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搬遷,停業(yè)補償等費用則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是否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權人已經過世的情況下,則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的征收補償款應作為遺產依法予以繼承,若被征收人有遺囑的,按其遺囑辦理,若沒有遺囑,則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若采取的是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則被繼承人作為被征收人取得產權調換房亦按照上述繼承原則辦理。
(二)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繼承問題
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房屋補償款和宅基地補償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補償原則上應當歸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即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經死亡的,拆遷補償款作為遺產按繼承關系處理。而對于宅基地補償款,由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且按戶計算,一戶人口減少,宅基地使用權則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因此,能否作為遺產繼承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三)城市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拆遷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處理
公房拆遷補償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點,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條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條件。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況下,如果拆遷發(fā)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則拆遷款至少一半屬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該款項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予以繼承。而如果拆遷發(fā)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遷拆款一般應歸屬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為承租人的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