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與家庭財產如何區(qū)分
(一)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
家庭共同財產通常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所創(chuàng)造的,供全體家庭成員生活、生產的財產。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認定家庭共同財產:
1、家庭共有財產的發(fā)生是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創(chuàng)造的財產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的財富,不構成家庭共有財產關系;
2、家庭共有財產來源于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3、家庭共有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家庭關系存續(xù)期間,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
(二)判定家庭共有財產考慮的因素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判定,一般可以考慮一下三個因素;
1、家庭成員是否存在共同生活關系;
2、家庭共有財產關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形成,如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或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或共同接受贈與;
3、家庭成員之間是否有家庭財產共有的約定,如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一般來源,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為共同共有。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約定各共有人的份額,就構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約定的份額分得財產;如果共有人不能證明按份共有,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各自應得份額不明確的,則按等額原則處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應歸一方之外的財產,夫妻之間有其他約定的除外。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以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據(jù)此,除法律確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和收益均應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和收益均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二、共有的遺產如何分配
對共有性質的遺產的分配可以按下列情況處理。
1、對于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比例分出配偶的財產),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3、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5、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6、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7、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8、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9、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分配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10、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繼承糾紛的解決: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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