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
(一)界定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guī)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4條規(guī)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fā)包單位或者接續(xù)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由此可見,公民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不在遺產范圍內。
二、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一)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補償金雖不是死者的遺產,但實踐中一般參照《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比照遺產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由死者的近親屬比照遺產繼承原則依法獲得。
(二)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死者死亡后,其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其遺產在死者死亡后即轉化為繼承人的共有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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