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財產繼承
所謂財產繼承,是指因公民死亡時對其個人的財產進行繼承而發(fā)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在我國,財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以被繼承人的死亡作為前提條件。死亡一般是指人的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宣告死亡。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財產繼承是只要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來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并符合遺囑的有效條件,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囑就可以發(fā)生遺囑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可以表示接受繼承,也可以表示放棄繼承,完全由個人來決定,用不著征求他人同意。在法定繼承中,盡管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作出如何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但法律推定由他們的最親近的親屬繼承,如有生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就讓他們繼承,沒有上述親屬時,就讓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承的法律后果,是引起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遺產具體分割后,每個繼承人對于分到的遺產就享有了所有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對該遺產行使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這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因為繼承而改變了所有權的主體,就是由被繼承人轉歸繼承人所有。
二、財產繼承有什么法律特征
財產繼承作為繼承權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部分,具有以下五個法律特征:
(一)財產繼承從該財產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時起發(fā)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時間均不發(fā)生財產繼承問題。財產所有人宣告失蹤也不發(fā)生繼承問題,失蹤不同于死亡,它只發(fā)生財產的代管問題。
(二)死亡人留有屬于死亡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死亡,沒有留下屬于死亡個人的合法財產,不發(fā)生繼承問題。
(三)財產繼承要有合法的財產繼承人或受贈人。公民死亡,其個人的合法財產,應由法定的繼承人或遺贈中的受贈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為繼承人或受贈人;如果公民死亡后,沒有合法的繼承人,也沒有遺囑中指定的受贈人,死亡的合法個人財產不發(fā)生繼承問題,只有發(fā)生遺產的處理問題。
(四)財產繼承中,遺產的繼承與死者債務的清償相統(tǒng)一,誰繼承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必須負責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但是,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繼承人沒有清償義務。
(五)財產繼承是死者生前個人合法財產轉移的方式,其各種不同的轉移方式的法律效力依次是:
1、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
2、遺囑繼承和遺贈;
3、法定繼承人;
4、無人繼承和無人受贈的遺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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