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還未到期
沈某在陳某處借款2000元,并寫了一個欠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止,利息略低于銀行利息。但是,2009年4月,沈某就因病去世。陳某害怕自己的借款要不回來,就在沈某的兒子們分割其遺產時,提出了借款之事,并出示了欠條。沈某的兒子卻說,還款時間還未到,待到了還款期再說。陳某怕夜長夢多,堅持要求變賣沈某的遺產返還欠款,但終遭拒絕。無奈之下,陳某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借款以及利息由變賣沈某的遺產償還,但是,借款利息的支付只到實際還款的那一天。
二、繼承人能否拒絕償
在遺產債務的清償中,對于約定了期限的債務清償問題,我國繼承法未做明文規(guī)定,但是在現(xiàn)實中,這種情況卻時有發(fā)生。對于這種債務的清償,應當怎樣處理?以下我們就結合法律進行分析:
(一)償還期限未到,債主能否要求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償還債務?
對于約定了期限尚未到的債務,債務人是沒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但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就可以繼承遺產,受遺贈人就可以要求接受遺贈,沒有約定償還期限的債務人可以要求償還債務。如果要等到期限債務到來之時才償還,這時遺產已經分割完畢,那就必然使債權人的利益遭受損失。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據此規(guī)定,如果對未到期限的債務不計算在被繼承人遺產內,而進行遺產處理,那就必會使債主的利益遭受損失。這樣就有失公平。因此,在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進行清償時,應當在被繼承人遺產的范圍內保護債主的利益。也就是說,即使約定的還款期限還未到,債主也可以要求以被繼承人的遺產來償還。但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使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更符合公平原則,對于清償期尚未到來的債務,實當扣除自實際償還之日起到清償期限到來之日止這段期限內的利息。
(二)債主以什么方式要求以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在我國現(xiàn)實生活中,這種約定期限的債務的清償,首先應當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當雙方不能協(xié)商解決時,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包括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調解,或者訴請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當然,在這里應當注意兩點:第一,債主在要求用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時,應當考慮到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中是否有沒有生活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如果有就應當給他留下必要的生活費后,再要求償還借款,這是道德和法律所提倡的。第二,鄰里之間應當和睦相處,對于一些糾紛最好選擇協(xié)商的辦法來處理,因為協(xié)商解決問題是比較有效的,有利于雙方以后的來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