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孫子女有無代位繼承的權利
李某八十年代中期貸款成立了一家頁巖磚廠,經過二十年的精心運作現(xiàn)已發(fā)展成為資產達五千萬元的建材有限公司。李某與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已于十年前因病去世,長子李某才在集公司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次子李某福因車禍在十三年前死亡,女兒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任主管。二○○五年四月,李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長子李某才繼任公司董事長,并掌管李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財產。次子死亡時留下一子一女,兒子李某軍在公司任職,女兒李某婷在大學攻讀碩士。李某軍和李某婷在爺爺李某死后多次向自己的伯父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繼承爺爺?shù)倪z產與公司股份,均遭到二人嚴厲拒絕,其理由一是作為長子,其接手公司董事長是老人李某的遺愿,公司是正在運轉的企業(yè),不能當作遺產分割;二是作為孫輩的李某軍、李某婷無權繼承爺爺?shù)倪z產。于是李某軍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自己的伯父和姑姑,要求繼承爺爺?shù)倪z產和公司股份。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孫子女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李某軍、李某婷符合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而公司股份可以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guī)定時作為權利份額予以繼承,李某軍、李某婷的訴訟請求合法,應當?shù)玫街С?。判決支持了李某軍、李某婷的訴訟請求。
二、代位繼承的條件有什么
要產生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被繼承人任何別的繼承人都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他們的晚輩直系血親也不能取得代位繼承權;因此,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均不發(fā)生代位繼承問題;被繼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二)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即使被繼承人的子女是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適用代位繼承,而是適用轉繼承;而且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時沒有被剝奪繼承權,否則也不能發(fā)生代位繼承。
(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被代位繼承人的旁系血親或者長輩均沒有代位繼承權,晚輩直系血親包括生子女、養(yǎng)子女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養(yǎng)子女、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親生子女的養(yǎng)子女、養(yǎng)子女的養(yǎng)子女、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養(yǎng)子女,不受輩分限制。
(四)代位繼承只能發(fā)生在法定繼承方式中。代位繼承屬于法定繼承的范疇,從代位繼承人范圍到代位繼承時的遺產分配原則,都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他人無權任意變更。而在遺囑繼承中,因為遺囑在繼承人死亡時發(fā)生法律效力,所有遺囑繼承人死亡時并不享有繼承權,因而其晚輩直系血親就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故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代位繼承。
本案中的李某軍、李某婷依照繼承法,符合代位繼承的法律特征,有權成為代位繼承人,代表其早亡的父親李某福,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其祖父李某(包括祖母)留下的遺產中的法定份額,他們的訴訟主張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