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后再婚
黃某某與謝某某于1950年結婚,婚后生一女名叫黃小套。黃小套3歲時,黃某某與謝某某因感情不和離婚。黃小套由母親謝某某撫養(yǎng)。謝某某后嫁給了張呂杰,張呂杰沒有其他子女。黃某某也與他人再婚,后生育了兩個兒子。1995年,張呂杰和謝某某相繼去世。黃小套繼承了繼父張呂杰和謝某某所留遺產。2008年,黃某某因病去世,黃小套主張繼承黃某某的遺產。而黃某某的兩個兒子認為黃小套與其母親及繼父張呂杰生活,并繼承了繼父張呂杰的遺產,無權再繼承生父黃某某的遺產,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那么,繼子女除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二、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雙份遺產
《婚姻法》第27條規(guī)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婚姻法規(guī)定,繼父母與其有撫養(yǎng)教育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的關系,這是一種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同時,這種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存在,并不影響繼父母與自己的親生子女,以及繼子女與自己的親生父母之間的血親關系。所以,我國法律進一步規(guī)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本案中,黃小套幼年時即隨母親與繼父張呂杰生活,張呂杰與黃小套之間具有撫養(yǎng)關系,黃小套有權繼承繼父的遺產。同時,黃小套又是黃某某的親生女兒,他們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因以上繼子女關系的存要在而受到影響。因此,黃小套在繼承了繼父的遺產后,還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