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弟弟乘哥哥病重脅迫其立遺囑
小軍的父親是木工,多年來積攢了一些錢,并修建一棟小別墅,生活比較富裕。在一次車禍中,小軍父親意外死亡,小軍與體弱多病的母親杜某相依為命。小軍的叔叔張某為了得到哥哥遺留下來的存款和房子,于是乘杜某病重之機,以照顧杜某生活為名,脅迫杜某立一份遺囑把一切財產都給他繼承,要是不立,就不讓小軍在村子里待下去。杜某無奈,寫下遺囑,表明在她死后,其住的小別墅及存款由張某繼承。不久,杜某去世,張某則憑借遺囑霸占小軍的房子,導致小軍無家可歸。隨后,小軍在村里人的幫助下,把張某告上了法庭。
二、受脅迫所訂立的遺囑有效嗎
遺囑作為一種獨立的、單方民事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一定條件,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遺囑,則不發(fā)生任何的法律效力。以下我們對受脅迫所訂立的遺囑的效力問題進行分析:
(一)遺囑的有效條件。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囑有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依法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資格,即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規(guī)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遺囑須是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遺囑的內容必須與遺囑人關于處分遺產的內在的真實意思相一致。而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作出與自己真實意思相悖的遺囑,這顯然不是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的內容合法。遺囑人在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是屬于遺囑人自己所有的,對他人所有的財產無權進行處分。
(4)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guī)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因此,只有遺囑符合上述條件,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導致繼承程序的開始。
(二)受脅迫所訂立的遺囑無效。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蓖瑫r《繼承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笔苊{迫所立的遺囑完全是脅迫者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遺囑人的結果,且這種脅迫的手段本身就是卑劣的,非法的,它侵犯了遺囑人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違背了遺囑人的意志,這種遺囑理所當然應當宣告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就明確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進行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遺囑人在受到他人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遺囑是無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繼承開始后,也不能按照該遺囑的內容進行繼承財產。
綜上本文認為,杜某是在受到張某的脅迫而立的遺囑,根據(jù)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該遺囑無效,杜某遺留的存款及房屋由小軍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