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父所立遺囑被改惹爭議
王某去世時留下一份遺囑,遺囑上寫明,其妻趙某繼承所有的房產(chǎn),大兒子王海波繼承拖拉機及10萬元存款,二兒子王海濤繼承果園及存款30萬元,女兒王海燕繼承存款10萬元。當二兒子王海濤拿出遺囑宣讀時,大兒子王海波發(fā)現(xiàn)遺囑上有改動的痕跡,就產(chǎn)生了疑義。隨后到縣里讓有關專家進行鑒定發(fā)現(xiàn),遺囑是被他人篡改過的。是王海濤把王海波與王海燕各繼承存款的20萬元改成了10萬元,把自己繼承的10萬元改成30萬元。鑒于此,王海波與王海燕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
二、被篡改的遺囑效力如何了
我國《繼承法》第22條第4款明確規(guī)定:“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nèi)容無效。”這種被篡改的遺囑,由于繼承人或者其他公民只篡改了遺囑中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那一部分,只有篡改部分的內(nèi)容違背了遺囑人的意志,侵犯了遺囑合法繼承人的利益,因此,被篡改的那部分遺囑內(nèi)容應當認定無效,不能誤認為被篡改的遺囑整個無效。如果將整個遺囑都歸于無效,不僅不利于保護合法的遺囑繼承人的利益,而且還往往使那些非法的遺囑篡改者目的得逞。因此,未被篡改部分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內(nèi)容應當給予尊重和保護,否則會損害合法的遺囑繼承人的利益。
繼承人篡改遺囑的,其繼承權是否喪失。我國《繼承法》第7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蓖瑫r,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也規(guī)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睋?jù)此,繼承人篡改遺囑并不必然喪失繼承權,只有在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篡改遺囑的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如果情節(jié)不嚴重,繼承人不會喪失繼承權,仍然可以按照遺囑的內(nèi)容繼承遺產(chǎn)。
綜上,本文認為王海濤的確篡改了其父的遺囑,根據(jù)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應認識該遺囑被篡改部分無效,其他部分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