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遺屬困難補助的條件。
1、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2、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二、遺屬困難補助標準是什么?
凡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城鎮(zhèn)居民、農(nóng)村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提高20%執(zhí)行。多人符合補助條件的,其每月享受遺屬補助費的總額,不得超過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資總額。
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1、老紅軍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提高60%。
2、抗日戰(zhàn)爭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和烈士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提高50%。
3、解放戰(zhàn)爭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和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提高40%。
4、孤獨單身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提高30%。
其他規(guī)定:
1、亡故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扣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的金額作為個人生活費用,其余部分作為其子女的生活費,達不到通知規(guī)定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差額部分給予補齊。
2、工作人員亡故后,配偶再婚,其配偶已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應予取消,其子女已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xù)享受。
3、工作人員亡故后,其父母一方有工作,另一方?jīng)]有工作,沒有工作的一方應由有工作的一方負責供養(yǎng),不能享受遺屬生活補助。
4、工作人員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肇事單位、個人或保險公司已給了一定數(shù)額補償費的,其遺屬如果符合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仍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5、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能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6、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者,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7、機關事業(yè)單位離退休(退職)人員去世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亦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8、遺屬補助所需經(jīng)費按原供給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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