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子女的法律地位。
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產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結婚;二是由于父母離婚,父或母再行結婚。繼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根據《婚姻法》第27條規(guī)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梢?,形成撫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
審判實踐中,再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于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原則上不能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guī)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xù)撫養(yǎng)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yǎng)?!?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育成人并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yǎng)繼父母的義務,雙方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終止。
二、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一)繼子女的繼承權條件。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yǎng)關系,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yǎng)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yǎng)關系時, 繼子女才有繼承權。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系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yǎng)。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yǎng)、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yǎng)繼父母。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二)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繼父或繼母長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yǎng)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相同,互有繼承權。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 繼子女并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yǎng)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沒有盡過什么贍養(yǎng)義務,沒有形成扶養(yǎng)關系,彼此之間也就不存在繼承權問題了。
3、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子女的生活費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給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yǎng)、教育義務, 而繼子女未對繼父母盡贍養(yǎng)義務。這種情況一般視為形成了扶養(yǎng)關系,但分配遺產時應根據情況適當減少其額。
(三)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雙方都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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