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繼承的時間規(guī)定。
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的意義:
1.它是遺囑和遺贈生效的時間。
2.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內容的時間。
3.它是分割遺產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到的時間。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為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5.它是確定繼承人范圍的時間。
6.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fā)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財產繼承何時開始?
根據《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痹谶@里父母死亡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父母自然死亡。二是父母被宣告死亡。因此,父母還健在的子女不能繼承他們的財產。
(一)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
自然死亡亦稱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絕對消滅。依據是:(1)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2)醫(y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3)戶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二)公民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公民須下落不明滿四年才有權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請;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
(2)須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利害關系的。只有經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3)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須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 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決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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