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屬于遺產范圍的財產和權利。
不屬于遺產范圍的財產和權利有:專屬于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他人的財產。它們具體包括: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
2、被繼承人的政治權利。政治權利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進行政治活動的權利。
3、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主要有: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魚塘、果園、灘涂、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等。
4、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主要有:
(1)國家、集體的財產,包括:國家、集體本身固有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保管的國家、集體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贈予國家、集體的財產。
(2)其他個人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配偶的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發(fā)給被繼承人親屬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保險金、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其他公民本身固有的財產。
(3)被繼承人非法所得,及來歷不明或權屬有爭議的財產。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
原則上不能繼承,林地除外。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根據《物權法》第2條規(guī)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guī)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物權法》第124條至134條對此有專門規(guī)定,該法120條還規(guī)定:“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fā)利用資源的規(guī)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于繼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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