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死后妻子與趕走繼公婆
趙子龍和貂蟬1978年結婚,婚后正好趕上改革開放,于是趙子龍在1983年借款承包了鄉(xiāng)里的磚瓦廠。由于善于經營,抓住了市場機會,沒過幾年趙子龍就掙了很多錢。他不僅還清了借款,而且在城里買了兩套房產,并把將其撫養(yǎng)長大的繼父母和妻子、兒子都接到城里住。今年3月,趙子龍不幸遇車禍身亡后,貂蟬欲將趙子龍的父母趕走,想和兒子繼承趙子龍的全部房產。但是,趙子龍的繼父母拒絕讓出自己居住的一套房屋,認為兒子為父母買的房子,自己有權居住。
二、繼父母是否可以繼承兒子遺產
父母是在血緣上與子女最近的直系尊親屬,父母子女之間具有最密切的人身關系。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guī)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梢姡优梢岳^承父母的遺產,父母也可以繼承子女的遺產。因此,父母對子女的遺產有法定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知道,父母不僅包括生父母,還包括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可以繼承繼子女的遺產。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依相互之間的扶養(yǎng)關系而定,而不依繼子女與其生父母的關系決定。因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有權繼承繼子女的遺產。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第2款的規(guī)定,繼父母在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同時,還可以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本文認為,結合上面對父母的法定繼承權的分析,趙子龍的父母作為其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和趙子龍的妻子、兒子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他們對趙子龍留下來的個人遺產應該均等分配。對于趙子龍的個人遺產,首先應從趙子龍夫婦的共同財產中分割出,然后,趙子龍父母、妻子、兒子再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