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官被查后突然死亡
在某縣任縣長的周勇康,位高權重,經不住金錢美色的誘惑,做起了貪污受賄的勾當。在任期內,周勇康貪污受賄大量錢財。除將這些不義之財用于滿足自己的糜爛生活外,他還在外省購置了一套價值80余萬的商品房,并留下遺囑,指定上述房產由其子繼承。后來,東窗事發(fā),周勇康被依法逮捕。在偵查過程中,周勇康突發(fā)疾病去世。但辦案機關依據查明的案情,認定上述商品房系周勇康利用贓款購置,應依法收繳。但周勇康之子手持遺囑認為,父親去世后,遺囑即生效,該房產為其合法財產不應收繳。
二、貪官生前所有的財產是否都是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收入、房屋、積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文物、圖書、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財產。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財產形式更趨多樣化,如股權、有價證券、債權等。但不論財產是何種形式,都必須是合法的財產,非法財產不能成為遺產,不能為繼承人所繼承。本案中,貪官周勇康以貪污受賄所得購置的房產,顯然是非法財產,應予收繳,不符合遺產的合法性條件,不屬周勇康的遺產范圍。因此,周勇康之子無權繼承上述房產,該房產應屬于被沒收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