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子為愛放棄繼承權后因恨反悔
韓富帥病重。還沒有離開人世,他的三個兒子就開始為爭奪父親的遺產(chǎn)鬧的不可開交。大兒子韓小帥看此情景當場表示故棄繼承權。不久韓富帥過世,韓小帥看到父親留下的磚瓦房由兩個弟弟繼承,很不服氣,于是當著兩個弟弟面以當初放棄繼承權的承諾無故為由,要求共同繼承該房屋,而他兩個弟弟則不許。韓小帥放棄繼承的承諾是否有效?
二、放棄繼承的承諾是否有效
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弄清楚放棄繼承權的效力如何。法律規(guī)定繼承人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繼承人在具備什么條件時作出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才有效呢?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25務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繼承權的行為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如果繼承人在遺產(chǎn)處理后才作出,則該放棄行為無效。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那么在繼承開始后也應重新作出意思表示。
(二)繼承人應當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愿意放棄繼承權。由于繼承權的放棄是單方的法律行為,所以繼承人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的,必須由繼承人本人承認或者通過其他充分可靠的證據(jù)加以證明。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要制作筆錄,并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字方才有效。
(三)繼承人放棄繼剝嘆,不得侵害到第三人的利益。繼承權的放棄要在保證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得以實施,如果在放棄繼承的時候附有條件.則可能給他人的權利造成損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貢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兵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躥46條的規(guī)定,如果繼承入在放棄繼承權時,損害了他人的利益.則該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綜上,本文認為,因韓小帥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在其父親生前,此時繼承井來開始,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要求。因此.韓菜放棄繼承的承諾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