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書遺囑?實踐中由他人代書的遺囑為什么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相對于立遺囑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由于其非自書性,實踐中引發(fā)的爭議較多。
一、什么是代書遺囑
一般來說,遺囑是遺囑人對自己的財產(chǎn)或其他事項所作的處理,通常由遺囑人自己完成。但是當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時,或者不愿意自己書寫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寫遺囑,他人代寫的遺囑便是代書遺囑。由他人代寫的遺囑應當完全反應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具體來說,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3)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chǎn);
(二)、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
有三類人不能成為見證人。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應當注意的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三)、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并注明年、月、日;
(四)、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