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狀告兒孫要求繼承房屋
劉先生與顏女士有五個子女。多年來劉先生夫婦二人一直與孫子小軍居住在一起,他們原先承租的公房購買后,產權人登記為劉先生夫婦和小軍三個人的名字。
2012年,劉先生去世,因遺產繼承問題,顏女士將五個子女及小軍告上法院,要求對劉先生的遺產,即房屋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進行分割繼承。
法庭上,小軍拿出了一份遺囑,該遺囑載明立遺囑人為劉先生、顏女士,內容為“立遺囑人中的任何一個人去世,其在上海市金湯路房屋中所享有的產權份額均贈與共有產權人孫子小軍”,落款處分別有立遺囑人的印章及兩枚指紋印記,還有見證人的簽名、代書人的印章、立遺囑時間。
對這份遺囑,顏女士認為,被繼承人劉先生晚年患有老年癡呆,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遺囑代書人是孫子小軍聘請的,且遺囑是事先制作好后帶到劉先生家中,遺囑內容并沒有讀給劉先生聽;見證人也未起到見證作用,無法確認劉先生的手印、圖章是如何形成的。因此,該遺囑應當無效。
為了查清事實,法庭傳喚了遺囑的代書人出庭作證。代書人向法院陳述,當時是小軍請他去做代書遺囑的,代書的內容也是按照小軍的陳述打印好后帶到劉先生家中給兩位老人讀過的,但記不清當時劉先生是否簽字、捺手印了。
代書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么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涉及的代書遺囑并非由代書人按照被繼承人劉先生的口述制成,而是根據繼承人小軍告知的內容打印制作的,不存在代書人根據被繼承人口述設立遺囑的事實,而且繼承人小軍告知的內容是否就是被繼承人劉先生口述的內容,也無法證實。劉先生是否本人簽字或者捺手印也已經無法證實,所以劉先生所立代書遺囑無效。法院最終判決劉先生的遺產由包括顏女士在內的六名繼承人共同繼承。
代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遺囑內容,而不是由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也不是由代書人按照被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設立遺囑。代書人只能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記載立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修正或更改。本案中,立遺囑人并沒有口述遺囑的內容,而是由繼承人小軍陳述遺囑的內容,難以認定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遺囑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