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車禍繼父女同時身亡
1986年3月陳朝憲與前妻劉潔離婚,陳靜、陳玲兩個兒女隨劉潔生活。1990年6月,李秀蓮攜帶與前夫生育的女兒楊艷(1988年11月出生)與陳朝憲再婚。2003年,陳朝憲與李秀蓮共同籌集資金修建一棟四層半鋼混結(jié)構(gòu)房屋。2009年4月,陳朝憲與楊艷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同時死亡。陳朝憲與前妻所生的女兒陳靜、陳玲因與李秀蓮就陳朝憲的遺產(chǎn)(房屋)繼承問題協(xié)商未果,訴諸法院,要求繼承陳朝憲留下遺產(chǎn)即房屋一半的三分之二的分額。
李秀蓮認為,與陳朝憲在車禍中同時死亡的楊艷對陳朝憲的遺產(chǎn)也有繼承權(quán),楊艷所繼承的份額應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李秀蓮來繼承。
在訴認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訟爭的樓房價值為720000元。
繼女依然享有繼承權(quán)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朝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因其未有遺囑或遺贈,故繼承應按法定繼承辦理。李秀蓮系陳朝憲妻子,陳靜、陳玲系陳朝憲兒女,李秀蓮、陳靜、陳玲均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1990年6月陳朝憲與李秀蓮結(jié)婚時,李秀蓮攜帶與前夫生育的女兒楊艷與陳朝憲共同生活,陳朝憲與楊艷形成了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與繼女關系,依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楊艷也是陳朝憲的女兒。楊艷與陳朝憲相互有繼承關系,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由于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且楊艷與陳朝憲各自都有繼承人,陳朝憲是楊艷的繼父,輩份不同,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陳朝憲先于楊艷死亡。
對訟爭房屋中陳朝憲享有的份額,楊艷也與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quán)。陳朝憲對訟爭的房屋享有的份額為360000元,應由李秀蓮、陳靜、陳玲、楊艷共同繼承,每人繼承的份額為360000元÷4人=90000元。因楊艷已死亡,其繼承應得的份額由其母親李秀蓮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