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持父遺囑繼承遺產遭繼母反對
原告王甲系被繼承人王某的兒子,被告劉某是原告的繼母。王某于2003年11月23日立公證遺囑一份,內容為:王某與劉某結婚前所建的正房五間及院落歸王甲所有;王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存款,屬于王某的那一半歸王甲所有。王某因病于2003年12月份去世,被繼承人王某與被告劉某在銀行有存款25900元。王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及為王某辦理喪葬的費用均由原告王甲支付。
原告王甲到法院起訴繼母劉某,要求按其父王某生前所立的遺囑來分配王某所遺留的財產。被告劉某以原告未對其父盡贍養(yǎng)義務,不能享有繼承的權利,且王某在立遺囑時已處于病危狀態(tài),遺囑應屬無效為由提出答辯,要求法院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案件結果:原被告自愿達成協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協議:被繼承人王某遺留的正房五間及院落歸原告王甲所有;被繼承人王某與被告劉某的銀行存款25900元歸被告劉某所有,被告于2004年5月10日前付給原告王甲12950元。
律師說法:遺囑生效要滿足哪些條件
本案中,原告系被繼承人王某的兒子,被告劉某系被繼承人王某之妻,他們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情況下,他們應當均等地享有法定繼承遺產份額的權力。但在本案中涉及被繼承人的遺囑,由于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如果遺囑有效,本案就不能按法定繼承處理,只能按照王某的遺囑處理遺產。
在本案中,被繼承人生前立了公正遺囑,被告要想主張此遺囑無效,必須提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事由及相關證據。在庭審中,被告主張了兩方面,一是提出繼承人王甲未盡贍養(yǎng)義務,喪失繼承權;二是對王萊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提出異議。對于被告提得第一個方面,《繼承法》第七條有明確規(guī)定,即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在本案中,被告只是提出王甲未贍養(yǎng)王某,不符合《繼承法》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并且被告對其王甲來盡贍養(yǎng)義務的主張來提交證據,從雙方認可的王甲為王某交納醫(yī)療費等行為看,被告的主張不屬實,況且王某自愿立遺囑將遺產留給王甲,說明王甲并沒有傷害其與王某的父子感情。
對于被告提得第二個方面,根據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在本案中,被繼承人王某立遺囑時雖在病中,但被告來提交證據證明王某當時的精神狀態(tài)是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王某作為成年人,在被告對其主張舉證不能的情況下,遺囑人王某在公證機關工作人員面前所立的遺囑應為其自己意志的真實體現。
綜上,王某所立的公證遺囑是有效的。因此,根據該遺囑,王某的房產應由王甲繼承,劉某無權繼承。存款囚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為王某的遺產,應歸王甲所有。據此,法院按照自愿原則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所達成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