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男子去世婆媳爭土地
李紅軍與李王氏系母子關系。1998年8月31日兩人所在的李莊村進行土地大調整,將位于村北公路南側的土地4.4畝耕地承包給李王氏和李紅軍兩人,并頒發(fā)了承包戶主為李紅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1999年12月26日,李紅軍和王桂英登記結婚,并實際耕種該塊承包地。此后,李紅軍夫婦生育一男一女,孩子和王桂英均未取得承包地。
2005年7月2日,李紅軍在澆地時觸電身亡,不久,王桂英改嫁。王桂英認為,其婚后就與李王氏分家另過,況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登記的戶主是自己的丈夫李紅軍,李紅軍死亡后該責任田應由自己承包經營。王桂英不同意李王氏耕種該地并出面阻撓干涉,李王氏遂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為由將王桂英訴上法庭。
法院判決:由王桂英繼續(xù)承包
法院經審理認為,家庭承包的耕地依法不得繼承,只能由承包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xù)承包,李王氏現對該整塊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王桂英阻止李王氏耕種,屬侵權行為,應予停止,并應返還李王氏該塊土地。
律師說法:耕地承包經營權原則上不能繼承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焦點問題:
1、王桂英是否承包戶家庭成員問題。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因此家庭承包方式有以下幾個特點:確定每農戶的承包地數量時,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論男女老少,人人有份,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是以一個農戶家庭的全體成員作為承包方進行承包,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承包;承包方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李莊村分給李紅軍、李王氏二人4.4畝責任田是正確的。他們領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對承包方的戶主姓名、家庭成員、住所地、承包土地的位置等都有明確的記載。農村土地承包法還規(guī)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此立法本意主要是為了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但也從客觀上羈束了新增家庭成員轉變?yōu)橥恋爻邪鼞艏彝コ蓡T的可能性。
本案中王桂英雖然提供了戶主是李紅軍,成員是其和兩個孩子的戶口本證明,但這只是其與丈夫組成新家庭后的成員,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承包戶成員?!锻恋爻邪洜I權證書》所登記的土地承包戶成員只有李紅軍和李王氏,此證書在經頒發(fā)機關變更,或者被有權機關注銷或確認無效前是有法律效力的。
2、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問題。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個人只是作為分配土地時必須考慮的人口數量。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時,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fā)生繼承問題,死者在承包時分配的土地份額由家庭內部其他人繼續(xù)承包。如果作為承包一方的農戶消亡,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趨于消滅,由發(fā)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
假如耕地允許繼承,那么繼承人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獲得兩份承包地,從我國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實際情況看有失公平。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享有承包繼承權,就會損害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亦與立法精神相違背。但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
被告與李紅軍結婚后,一直沒有分得承包地,也非該承包戶的成員,其對該塊地不享有承包經營權。而李王氏作為該承包戶的成員,對李紅軍的那份承包地享有繼續(xù)耕種的權利。但如果李王氏同意王桂英對爭執(zhí)地塊繼續(xù)經營,那又要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