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世兩兄弟對簿公堂
長子閆先生在起訴中稱,母親生前共育有子女五人,在朝陽區(qū)瑞祥里x號樓有一套58平米的房屋。母親晚年時的各項生活和醫(yī)療開支都由其負擔,其他四個子女或多或少都有怠于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行為,其中小弟弟與母親的矛盾最為突出。母親基于以上事實的考慮,在2005年8月5日留下錄音,并于2007年1月21日,在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的見證下,由他人代書擬定遺囑一份,意思是自己百年之后所有財產包括瑞祥里的房屋歸其繼承。
2009年1月20日,閆先生的母親過世。朝陽其瑞祥里小區(qū)的房子由小兒子實際控制中。閆先生認為小弟弟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依據(jù)《繼承法》等相關規(guī)定將姐姐以及弟、妹四人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繼承母親留下的房屋。針對閆先生的起訴,張老太的子女們都認為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長女表示同意閆先生的訴訟請求;二女兒表示對遺囑不認可,要求所有子女都繼承遺產;二兒子則表示放棄繼承。
庭審中,小弟弟向法庭提供了錄像及其妻代書的《遺囑》一份。錄像顯示一位鄰居向張老太詢問“是不是東西都給老兒子了?”等問題,張老太均以“嗯”應答,無獨立的表述。詢問結束后,小兒子的妻子即讓張老太在其代書的《遺囑》上按手印。
按照律師見證遺囑分割遺產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大兒子提供的代書遺囑有母親本人簽名及手印,有代書人及兩位見證律師的簽名,其內容指向為母親所有的房屋,故該代書遺囑的形式和內容均合法有效。而小兒子提供的錄像和代書遺囑則存在瑕疵:母親在錄像中對于訴爭房屋如何處理無清晰完整的表述,而是在提問人引導性提問下被動應答;該代書遺囑內容指向的并非訴爭房屋;代書人是小兒媳,與繼承人具有利害關系;小兒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代書人及見證人將代書遺囑的內容詳細告知母親。故鑒于該錄像和代書遺囑存在上述瑕疵,不能據(jù)此確定張老太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對該錄像和代書遺囑的效力不予認定。
現(xiàn)大兒子依據(jù)其提供的《見證書》及所附《遺囑》要求確認瑞祥里的房屋由其繼承,其請求合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小兒子主張的為母 親支出的醫(yī)療費、生活用品費、輪椅費等費用,住院押金12000元,屬于原告母親所負債務,應當由繼承人閆先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