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要求繼承遺產(chǎn)
張某的父母98年離婚,有一子即張某和兩個女兒,父親05年去世。母親06年與兒子張某、兒媳、孫子居住在父親留下的房產(chǎn),共同生活1年后兒子張某過世,又與兒媳和孫子共同生活了8個月,兒媳照顧了母親的生活,母親有工資每月近1千6百元,生活費可自理,有病時其他兩女都去照顧并盡了義務。
父親留下的房屋(單獨所有),無遺囑。遺產(chǎn)分配時,兩女兒認為一子兩女三方應各占三分之一,(因兒子過世,應得部分由兒媳和孫子轉(zhuǎn)繼承)。兒媳認為她是喪偶兒媳,同婆婆共同生活并盡了贍養(yǎng)義務,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多分一份。即分成四份,格外有她一份,這樣有法律依據(jù)嗎?
兒媳能否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所以案例中的兒媳應該適當分割張某父親的遺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