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獨得祖屋惹官司
年近七旬的黃甲是家中的長子,其下有黃乙、黃丙、黃丁、黃戊4個弟弟和兩個姐妹。因繼承父母的祖屋受弟弟阻攔,黃甲將4個弟弟告上法庭。
黃甲在起訴狀中稱,1989年,父親黃強和母親林嬌為安排后事,由父親黃強親筆書寫下《黃甲五兄弟分居立約》(文中簡稱“分居立約”)。根據(jù)該立約,位于新店鎮(zhèn)登記在父親名下的土地及房屋歸兩老使用一世。二老去世后,歸長子黃甲所有。
對黃甲的起訴,弟弟黃乙稱黃甲所說屬實。簽訂“分居立約”時,除其本人因不滿小弟未分得住房不蓋章確認外,其余兄弟均在立約上蓋章確認,其尊重父母的意思,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但黃丙、黃丁表示,大哥提供的“分居立約”是偽造的。五兄弟從沒有達成過所謂的“分居立約”,且該“分居立約”內(nèi)容不合法。在他們看來,既然是五兄弟分家,自然要分五兄弟共有的祖遺財產(chǎn),但大哥提供的“分居立約”中,僅大哥分得祖遺房屋。
黃甲最小的弟弟黃戊稱,他從沒有參與過父母主持下的、兄弟之間的分家析產(chǎn),大哥提供的“分居立約”系原告在收拾父親遺物時“找”到的,“分居立約”是否是父親的筆跡不能肯定。
手寫遺囑有效需執(zhí)行
經(jīng)審理晉安區(qū)本院認為,“分居立約”全文系一人筆跡顯而易見,針對“分居立約”是誰寫的,黃強的妻子林嬌認可系丈夫書寫,被告黃乙也加以認可。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提供了黃強留存在村委會的一份書面報告,并表示愿意接受筆跡鑒定。但諸被告未提供筆記樣本、也未提出筆跡鑒定申請。故法院認定“分居立約”為原、被告父親黃強親筆書寫。
根據(jù)以上認定,法院認為訴爭祖房土地使用權(quán)登記在父親黃強名下,應認定祖房為黃強夫婦共有財產(chǎn)?!胺志恿⒓s”中黃強表面上是分家活動的公證人,實際上是自書了他對夫妻共有財產(chǎn)的處分意見。由于他對祖房的處分是真實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夫婦之外他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益,現(xiàn)黃強已死亡,其對財產(chǎn)的處分意見應視為其遺囑。
訴爭房惟一共有人林嬌對“分居立約”不持異議,同時其愿將本人擁有份額給原告,原告的訴訟請求可得以支持。故確認訴爭土地使用權(quán)及地上合法建筑物使用權(quán)歸大哥黃甲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