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妹不讓嫂子繼承父母遺產
張宗孝與劉麗芝于1968年結婚,婚后育有兩個孩子。因張宗孝是家里的長子,兩人婚后就一直與張的父母住在一起。1989年,張宗孝不幸得了不治之癥,于當年底去世。此后十多年時間,劉麗芝一直未再婚,仍然與公婆住在一起,公、婆年紀大了,已缺乏勞動能力,劉麗芝沒有嫌棄,一如既往地照顧他們。2007年公、婆相繼去世,留下房屋及其他遺產。張宗孝兩個弟弟和妹妹要求劉麗芝搬出該屋,聲稱她作為兒媳,與自己的父母沒有血緣關系,況且哥哥張宗孝已死,劉是不能繼承遺產的。劉麗芝不同意搬出,認為多年來都是自己在照顧公、婆,現(xiàn)在公、婆死了,自己也應該分得部分遺產。
張宗孝的弟妹因此將劉麗芝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繼承父母遺產,并判令劉麗芝搬出張家。
喪偶兒媳能否繼承公婆遺產
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本是直系姻親關系,在法律上沒有權利義務關系的規(guī)定。當兒子和女兒還在世時,由于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兒媳和女婿就與兒子和女兒一道在共同承擔對公婆和岳父母的贍養(yǎng)扶助義務,當兒子和女兒死亡后,夫妻關系已終止,兒媳和女婿在法律上也就不再有對公婆和岳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同樣,在一般情況下,兒媳與女婿都不得繼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
但因現(xiàn)實中,不少像劉麗芝這樣的兒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贍養(yǎng)義務。針對這種情況,《繼承法》第12條專門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奔捶彩窃谂渑妓劳龊?,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yǎng)義務,而且是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公婆或岳父母的其他子女一起共同繼承遺產,取得獨立的一份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又進一步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12條規(guī)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奔磫逝純合?、喪偶女婿的配偶作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其父或母的那份應得財產份額,同時,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一道分得一份財產。
本案中,劉麗芝在丈夫張宗孝死后,仍與公婆住在一起并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其公婆死后,不僅劉麗芝與張宗孝的兒女可以代位繼承其父張宗孝應得的那份財產,劉麗芝還可以與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公婆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