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夫妻吵架丈夫服毒自殺
李某和王某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夫妻之間一直吵吵鬧鬧。今年4月份,王某在一次吵架后氣不過,喝農藥自殺。李某在料理完丈夫的喪事后要求繼承丈夫的遺產。李某是否有資格繼承王某的遺產,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各執(zhí)一詞,互不相讓。李某遂起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妻子是否喪失繼承權
第一種意見,王某自殺系因與李某矛盾所致,王某的死亡李某有直接責任,因此李某喪失了繼承權,其無權繼承王某的遺產。
第二種意見,王某自殺身亡并非是李某故意所致,李某的行為不屬于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因此李某有資格繼承王某的遺產。
律師說法:妻子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
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繼承法》第七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本案中被繼承人王某因夫妻矛盾自殺身亡,其死亡與李某雖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夫妻矛盾導致一方自殺不屬于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王某自殺亦非李某主觀上所能預見。因此李某并未喪失繼承權,其仍有資格繼承王某的遺產。